电子证据及第三方存取证平台相关调研

2022-08-03 12:44:56 duanxd 119

在互联网+时代,电子证据大量涌现于各类案件中,特别是知产案件。与书证、物证相比,电子证据存在于虚拟空间,具有即时性、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易被篡改、删除,电子证据的这些特点给案件的存证、取证工作带来了很大挑战,法律人怎样快速高效地存证取证,怎样确保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是所有法律人面临的共同课题。新的民诉法“证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电子数据规则,后文会进行梳理。

区块链技术大规模应用于司法实践后,第三方取证平台迅速崛起,法院对于出自第三方存取证平台的电子证据的认可度也逐年提高。

表1:2016年至2019年涉知产案例中使用率较高的部分第三方取证平台

知墨

 数据来源:阿尔法法律智能操作系统

 

在涉知产案例中还搜索到以下第三方取证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无忧存证、百度取证、版权家、创意宝。

 

表2:2016年至2019年使用“时间戳”保全证据的知产案例柱形图

知墨

 数据来源:阿尔法法律智能操作系统

 

“可信时间戳”是由时间戳认证中心提供服务,根据国际时间戳标准《RFC3161》签发的,能证明数据电文在一个时间点是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凭证,其服务的本质是将用户的电子数据的Hash值和权威时间源绑定,在此基础上通过时间戳服务中心数字签名,产生不可伪造的时间戳文件。[i]

区块链作为新兴的互联网信息技术,是通过时间戳和数字密码技术,把交易记录记载在按时间序列组成的数据区块中,并使用共识机制把数据存储到分布式数据库内,从而生成了永久保存、不可逆向篡改的唯一数据记录,达到不依靠任何中心机构而实现可信交易的目的。[ii]

早期采用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的案件中,有些法院作出了不予采信认定,例如(2015)京知民终字第1868号案件、(2016)闽民终1485号案件,法院在阐述的理由为以下几点:出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的企业是民营公司,其证明主体、证明效力带有偏向性,缺乏中立性;未能证明出具时间戳电子证据平台具有相关资质;无法确认公证内容的客观性、公正性、合法性。随着互联网信息时代的发展,法院对时间戳电子证据的认定也发生了转变,例如(2019)京0108民初2204号案件、(2016)粤0106民初13023号案件直接认定时间戳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以及(2016)京73民终147号,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效力。通过浏览近期采用可信时间戳的案件,当前经可信时间戳认证的电子数据文件均无需公证和司法鉴定即可得到法院认可。

在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亚晖时代公司提交的通过时间戳服务系统固定的相关网站页面属于电子数据类证据。虽然固定证据的整个过程由取证方亚晖时代公司自行操作,但整个操作过程由计算机中安装的屏幕录像软件和外录设备同时进行录像记录,且取证方对所用计算机的操作环境及相关网络环境进行了一系列标准化清洁性检查,此举最大限度地排除了因操作者不当介入、操作计算机不清洁、网络环境不真实等因素可能对取证结果造成的影响,保证了电子数据生成、储存方法的可靠性。其次,每个电子数据文件在申请时间戳时自动产生一个唯一对应的数字指纹(hash值)和tsa格式的电子证书,在验证时间戳时,将待验证电子数据文件与对应的tsa格式的电子证书进行匹配,如果文件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则可通过时间戳验证,反之则无法通过验证。根据时间戳服务系统公示的信息,文件内容发生任何改变,如打开后保存,都无法通过验证。此种方式通过密码技术有效验证和保障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最后,由权威性较高的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时间戳服务系统的国家标准时间溯源及系统时间同步与分配,保证了电子数据形成时间的准确性。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为,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亚晖时代公司提交的通过时间戳服务系统固定的相关网站页面的真实性可以确认。[iii]

由此可见,法院在认定电子证据证明力时的主要审查方向为:1、人为篡改的可能性;2、电子数据来源的可信性及内容的真实性;3、电子数据储存方法的可靠性;4、电子证据保存的完整性。

综上,第三方存取证平台有其自身的优劣势。因电子证据具有易改无痕、难以固定、易变性强等特点,过往当事人均通过申请公证的传统方式进行证据保全,但这种方式在存取证时间上具有滞后性,响应速度较慢,办证程序相对复杂,应用场景不够广泛,无法满足及时取证、大数据取证等诸多问题。[iv]相比而言,第三方存取证平台操作简单,过程简捷,成本较低,数据保护更加安全且不宜篡改。第三方存取证平台的劣势为证明效力不如公证,且目前各地法院对第三方平台证据效力的认定还没有达到统一的标准。

目前,就各法院对第三方存取证平台电子证据的采信度来看,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已基本被法院广泛认可,由于启用时间较早,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技术相对成熟,而易保全、IP360、版权家作为与三个互联网法院直接对接的平台,在存取证等方面也具有天然的优势。如上所述,由于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第三方平台通过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存取证的电子数据规范还没有明确统一的认知标准,因此我们法律人在进行存取证时要尽量谨慎的根据保全的内容和诉讼法院来选择最适合的方式和平台。

 

电子证据相关法律法规梳理:

 一、   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二、证据三性及证明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三、区块链服务备案规定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平台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三十个工作日前办理注销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



[i] 于顽:《可信时间戳技术在电子物证取证中的应用》,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ii] 陈全真: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的司法适用.J)人民司法.

[iii] 2017)京0105民初85330 北京亚晖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iv] 上海市徐汇公证处课题组: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公证机构保全证据业务的转型和发展(J.中国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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