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作家李妙雪诉纵横中文网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一审纵横文学胜诉

2020-01-02 22:52:30 duanxd 89

    网络作家李妙雪(笔名:忘记呼吸的猫)于2018年6月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公司”)主办的纵横中文网上发布的小说《先婚厚爱:萌妻送上门》作者标明为“忘记呼吸的猫”,但该小说并非其创作;纵横公司擅自使用其专属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笔名,侵害了其享有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知墨团队律师接受纵横公司委托,代理本案。本案经两次开庭,现法院做出判决,判定纵横公司对于李妙雪没有著作权侵权的事实,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李妙雪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属于网文作家笔名之间的争议,比较具有代表性,案件全貌摘要如下:

    李妙雪系网络作家,目前发表了《我的全世界就是你》、《最初的爱情,最好的你》、《我会一直喜欢你》等多部小说。其于2014年6月成为腾讯文学旗下云起书院的签约作家,2016年6月,以笔名“忘记呼吸的猫”登记为江苏省网络作家协会会员。涉案小说《先婚厚爱:萌妻送上门》系案外人康某于2014年10月以“忘记呼吸的猫”一名向纵横公司投稿。康某与纵横公司于2015年7月就该小说签订了授权协议,将该小说的独占性著作权权利授予纵横公司。纵横公司在获得授权后在其运营的纵横中文网发布了该小说。在收到本案诉状后,纵横公司已第一时间联系了涉案小说的作者康某,对小说作者署名进行了变更。

    本案庭审中,原告李妙雪认可其未参与涉案小说的创作,且涉案小说与其作品内容没有相同或相似之处。故纵横公司不存在原告所述的侵犯其著作权(署名权)的事实。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纵横公司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

    我们认为:首先,涉案作品系案外人康某向纵横公司投稿,作品内容及作者署名均由康某提供,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是纵横公司授意或要求康杰使用“忘记呼吸的猫”这一署名。纵横公司也没有利用“忘记呼吸的猫”这一名称对作品本身及网站进行任何宣传,纵横公司没有谋取不当利益的主观过错,事实上也没有利用“忘记呼吸的猫”这一名称谋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其次,康某使用“忘记呼吸的猫”这一名称的时间是2014年10月,彼时原告李妙雪只是刚签约云起网(原告签约时间为2014年6月)不久的作者,是云起网众多签约作者中的普通一员。众所周知,网络小说体量巨大,在2014年网络小说数量已是千万量级,作者人数也以百万计。原告并没有举证证明在这一时间点上原告的笔名已经拥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事实上原告彼时作为一个初出茅庐仅有一部作品的作者,影响力确实微不足道;再次,“忘记呼吸的猫”并非原告首创独创,在原告与云起网签约时,“忘记呼吸的猫”并没有与原告形成稳固特定的对应关系。

    据我们搜集的证据,在主流网络社区存在大量与“忘记呼吸的猫”相同或近似的用户名,最早的可以追溯到2008年。这些同名用户很多都是在康某向纵横公司投稿前就大量存在的,包括微博上大量存在的2010年到2012年间注册的用户。微博用户名与网文作者笔名略有区别,但是微博和网文一样,都是网络用户表达观点、叙写心情的一种方式,输出的都是表达,不论文字多少、篇幅长短都是表达的一种手段。从这个角度看,微博用户和网文作者的身份地位是一样的。因此,自2008年起,数百网友都在用“忘记呼吸的猫”在网络社区发声,“忘记呼吸的猫”并没有与原告形成稳固特定的对应关系。在网友并无过错地使用这一名称时,“忘记呼吸的猫”并不能被原告所独占。最终法院接受我们的主张,认定纵横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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